“所聘请的工人只上了一天班,但单位因情况变化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市民王先生最近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对此,市劳动监察部门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偿。
从事印刷行业的王先生是一位个体经营者,最近,因与某单位达成了一个长期印刷的意向,因此需要紧急招聘三名印刷工人,每月工资1000元。但刚签订完劳动合同,工人们才上一天班,意向单位通知原定的印刷合同取消。于是,王先生不得不向三名工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三名工人表示同意,但要求王先生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王先生对此感到不解,工人们只上一天班难道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市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三名工人的要求是符合法律依据的,因其已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尽管只上了一天班,但劳动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同时,劳动者也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失去了其他的就业机会,故当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三名工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王先生应当支付三位工人多少经济补偿?据介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按照“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王先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1000元的一半,支付每个工人500元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