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记者 黄东荣 通讯员 张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梧州海关有关人士认为,这将进一步规范海关事务的担保行为和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提高当事人货物提前通关的效率。
梧州海关有关人士介绍,《条例》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是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是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是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是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是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货物。与此同时,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此外,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或者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据了解,梧州海关已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我市广大外贸进出口企业进行通报,以便企业尽早熟悉这一条例,提高企业货物的通关效率。同时,梧州海关也正在着手完善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并将原来报关大厅搬迁至李家庄码头联检中心,以方便进出口企业申办货物担保等方面的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