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莫小洪)近日,市民韦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在本市一酒楼从事服务员工作,近日提出辞职要求被拒绝,而当初承诺退还的100元服装押金也无从追讨。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市民可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者城区劳动监察部门申诉维权。
今年11月下旬,韦女士应聘到文澜路附近一家大酒楼从事服务员工作,当时应酒楼要求缴纳了100元的衣服押金,并开具有收据,酒楼方面表示辞工后三天可以把押金退还。由于家庭原因,为了照顾三岁的幼童,12月21日她口头向相关主管负责人提出辞职,其后她想索要回当初的押金,被告知不退。并且,当天企业贴出公告,表示从当天起至春节期间员工不允许辞职。
对此,该大酒楼相关负责人李经理解释说,酒楼员工经过三天的试用期,双方同意后再签订合同正式雇佣。根据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辞职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过15个工作日的审批方可离职,酒楼并把衣服押金100元退还。韦女士当时并没有进行书面提出辞职,而从12月21日开始至今无故旷工,故不符合正常辞职程序,无法退还衣服押金。李经理建议韦女士,可以向公司提出正规的辞职书面申请,按照员工守则进行操作,经过审批完成离职手续,到时候将会退还押金。
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大酒楼在收录员工时收取服装押金费,行为与法律相违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该是平等关系,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需要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申请书,用人单位不允许春节前辞职的做法并不合理。
此外,韦女士根据自身情况需要辞职,也应该按照正常的辞职程序,需要递交书面申请而非口头辞职。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建议,遇到类似上述情况的市民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者所在城区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申诉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