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潜规则”有违公平
消协提醒:递寄贵重物品尽量采用保价保险方式
本报讯 (记者 梁燕如 通讯员 李晚昌) 必须先让收货人签收,快递人员才交付货物,这种快递“潜规则”使得市民在托运贵重物品时吃了不少哑巴亏。近日,市民谢维(化名)将价值1万元的8块笔记本电脑主板交付给梧州市某快运公司快递到外地。在收货人签收后,发现包裹内空无一物。谢维要求该快运公司赔偿1万元,但遭快运公司拒绝。为此,谢维来到市消费者协会,请求工商部门介入维权。
贵重电脑快递后不翼而飞
市民谢维将价值1万元的8块笔记本电脑主板交付给某快运公司托运到外地。在收货人签收货物后,打开包裹检查发现,包裹内只有数张废旧报纸。为此,谢维马上和承运货物的快运公司联系,要求该公司按照物品价格进行全额赔付,但快运公司声称,只会按照有关邮递业务的赔偿办法,按运费的5倍进行赔偿。
据谢维介绍,在办理托运货物时,他已经根据电脑主板的价格办理了保价运输,也就是说,即使货物全部灭失,承托方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然而,谢维凭票据与承运的快运公司多次协商,却未果,该快运公司坚持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而谢维的快递费用是30元,如此算来,快运公司只愿意赔偿150元。
经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果,谢维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偏重一方的“格式条款”无效
市消费者协会表示,近年来接到关于快递业务的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曾有市民快递价值数千元的摩托车到外地,快递人员却在收货人未出示任何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交付了货物,结果摩托车被冒领了。托运的市民要求快递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但快递公司以按照快递业务的最高赔偿标准为托辞,按运费的5倍赔偿。
不难发现,往往在出现纠纷时,快递公司基本都采取“按运费的5倍赔偿”来推诿自己的责任。对此,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称,快递业务票据上的条款如果倾向于提供票据一方的利益,则该条款有“格式条款”的嫌疑。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都是无效的。
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提醒市民,在办理快递业务时要多留个心眼,在寄运货物时,要选择有固定经营场所,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并注意查看快递公司的营业资质和业务员的有效证件,防止物品被骗,被偷换。寄运货物的种类、数量、名称、价值要填写清楚,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尽量做到分开递寄。递寄贵重物品时,尽量采用保价、保险等方式,以确保在意外发生时,得到赔偿。同时,要索取并保管好相关票据,注重收集证据,以保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可以向司法部门提供有效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