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罗丽思 通讯员 曾锦彦)日前记者从市社保所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由其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年度内,继续按照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四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原根据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要求,本年将实行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即自201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这意味着个体参保人员需按统一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自由选择缴费档次。
但根据2010年12月24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激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其养老问题,自201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以由其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0%、70%、60%四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另外,申报缴费基数不足全区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个体参保人员,其差额部分可在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一次性申报缴齐并计收利息,也可以在缴费期内视自身的经济能力,以年为单位,按时间先后分段申报补缴并计收利息。在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补缴后的缴费基数,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未补缴差额部分的,以其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其基本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的个体参保人员不得再进行补缴和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