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颖 通讯员 蒋纬 韦文举)时任梧州市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营业班副班长的方×利用职务之便,将用电大户交来的电费据为己有。在大约4年半的时间里共侵吞公款260多万元。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方×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5.9万元,依法发还给被害方供电局。另外,追缴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5864.39元给供电局。该判决从2010年12月29日起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方×时任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营业班副班长,主要职责是协助班长处理营业班的营业事务。主要包括接待客户的查询、开户、变更等,负责将抄表员的数据进行计费和复核。具体工作流程是:抄表工将用电户使用的电量录入抄表机,然后交方×所在的营业班输入电脑,由电脑系统自动生成各用电户的电费,再由营业班的人根据核算程序分片对用电户的电费进行核算,之后进行程序收集数据再传输到银行进行代扣费等。
方×为了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利用自己的工作身份,以能为大用电户办理八折电费优惠为名,用他人禤×的身份证到工商银行梧州分行开设了两个账户。再通过禤×介绍,让黄×、廖×、江×等用电户的业主不再通过原来的银行账户缴交电费,而将各自经营的机室、网吧、餐厅的每月电费打八折后交给禤×,再由禤×统一汇入方某开设的账户。但方×并未将这些电费款项交给电业局,而全部由自己支配。
与此同时,方×又利用自己作为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营业班副班长,负责审核电费数据的职务之便,修改上述用电户电费数据。将交了八折电费给自己的用电户缴交电费的情况设置为“已交费”。从2002年11月至2007年5月份期间,方×用上述方式侵吞公款共264万多元。
法院认为,方×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人民币2644864.39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贪污罪。方×在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赃款2059000元,真诚悔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