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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警惕单位以补休等忽悠员工加班费
http://www.wzljl.cn    2011-02-11 08:49    作者: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罗丽思)2月9日是春节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大部分人都结束假期重新走上岗位,而对于春节期间依然坚守岗位、加班加点的劳动者而言,付出劳动后应得到多少报酬成为他们颇为关心的话题。日前,记者从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春节假期按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不同,员工加班将分别获得“三薪”和“双薪”。同时,在法定假日加班,单位不得以补休、发“红包”,及模糊“加班”概念的方式来冲抵员工的加班费。

警惕“加班”变“值班”

在市内一家电器公司担任会计的张元成告诉记者,尽管春节假期有七天,但为确保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公司要求几位职工在假期里轮流值班,“值班的工作比较清闲,主要就是在办公室里,偶尔接电话发传真”。当记者问到是否有加班费时,张元成表示:“加班才有加班费,值班就没这个说法吧。”

对此,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认为,部分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到岗,并将其称之为“值班”而非“加班”,从而逃漏加班费,这是故意模糊“加班”概念的行为。对此,市劳动监察部门表示,春节加班费应依法按规定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今年春节假期从2月2日至8日,2月2日至4日的3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接下来4天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不支付则需安排补休。

“红包”、“补休”不能替代加班费

“整个春节假期,我只有年初二、年初五休息,其余时间都要上班。”在中山路一家运动服饰专卖店做销售员的卢琦告诉记者,“老板在年初七一早给我们加班的员工每人发了红包,这应该算是加班费了。”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不少用人单位有给在春节里加班的员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为员工加班工资的做法。市劳动监察支队对此表示,“红包”是单位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奖励,不受法律约束,而加班费则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需依法支付,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因此“红包”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有的用人单位不按有关规定作区别安排,而一律用“调休”冲抵加班费。例如在春节前三天的法定节假日里安排加班,也同样采用“调休”的方式替代支付加班费。劳动监察部门提醒,法定节假日里安排加班的,不得安排调休,即使安排了补休也不能冲抵加班费,劳动者应予以警惕。

编辑:覃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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