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李××因多次侵占本单位柴油,犯职务侵占罪,2010年10月被梧州市蝶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5000元。不到2个月,近日,又因偷油事件,蝶山区法院向李××发出开庭的民事诉讼传票。
刑事案落,民事案又起,为何?原来李××原是梧州某巴士有限公司专用加油车的司机,每天独自驾驶着一辆专用加油车为本单位的一大批公共汽车加油,李××利用这个便利,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间,采用加大领料单进行冲账等方式,多次侵占单位柴油共24690升,将侵占所得柴油以低于市场价、进货价卖给他人,得赃款累计105000元。归案后,李××及其家属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4290元。扣除刑事判决书判决退出的赃款105000元,尚有余款29290元存在公安机关,李××误以为可以领回,要求公安机关退回。巴士公司便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赔偿24690升柴油进货价值133843.2元与李××已退出的赃款105000元之间的差价28843.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2010年12月16日开庭,被告李××不到庭,其代理人庭上坚持不同意赔偿差价。开庭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李××终于与巴士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李××完全同意按巴士公司诉请赔偿并负担受理费,且李××应付款项可从存在公安机关的剩余款29290元中扣除。
依照法律规定,李××侵占公司柴油,以低于市场价格变卖,李××除应依照刑事判决退出变卖所得赃款外,还应该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差价经济损失,故巴士公司的民事诉讼请求应获得支持。 (黄小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