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 元月30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梁文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5月24日,一个名叫邓×灿的人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文斯,请托梁文斯帮其将毒品海洛因带到广东番禺交给其“哥哥”,并承诺给予好处费1500元,被告人梁文斯应允。次日,被告人梁文斯按约定从邓×灿妻子处取得毒品后,于当天19时从藤县太平汽车站坐客车赶往番禺。21时许,当车行驶至马梧高速公路梧州平浪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截获,当场扣押了梁文斯收藏于其物品箱内的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44.7克及现金人民币575元、手机一台。
长洲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文斯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文斯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文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受雇运输,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林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