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燕如 通讯员 黄立萍)每逢节假日,市内大小食肆无不人满为患,而餐厅“趁节打劫”的现象屡见不鲜。市民表示,餐厅在节假日加收服务费无可非议,但是经营者没有在顾客用餐前明示收费标准,或者顾客要为“打折”的服务买单。
“节假日”自行定义
2月10日,市民黄洁到市太阳广场附近某连锁餐饮店就餐。在结账时,黄洁被告知要多收取10%的服务费。黄洁对此表示不解,2月10日已经是大年初八,并且不是周末,凭什么收取服务费?
2月15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到该家餐厅进行了解。在餐厅一楼的服务咨询台,记者了解到,春节期间,就餐一律加收10%的服务费。但是,“春节期间”具体是指哪一个时间段,该名服务员表示,她春节期间放了数天的假期,因而不了解情况。
餐厅逢节假日加收服务费,然而“节假日”应该如何界定?不少市民觉得,餐厅不应该对节假日“自行定义”。市民刘健表示,节假日应该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重大的传统节日以及平时的周六、周日。除开这些日子,餐厅应当不得以“节假日加收服务费”为由额外收取服务费。
物价部门:服务费需明示
近日,市民张昕到市大塘市场附近某别致餐厅吃饭。张昕表示,到该餐厅用餐当天是周末,但是,她从餐牌的收费项目中,没有发现要加收服务费的消费提醒。在结账时却被突然告知,周末用餐要加收服务费。张昕认为,商家没有明示收费项目,不提醒消费者需要加收服务费,就存在欺骗消费者的嫌疑。
2月15日,记者来到该餐厅,向餐厅二楼咨询台的服务员了解到,餐厅会在周末以及一些重要的节假日加收服务费。记者随后翻看了餐厅的两本餐牌发现,餐牌首页注明了各项服务收费,但是,没有注明在节假日及周末加收服务费的提示。对此,该名服务员告诉记者,节假日加收服务费一直是餐厅的收费惯例。
对此,记者向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场巡查科负责人了解到,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餐饮业的收费由市场调节,但是经营者要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下称《规定》)对给类商品和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在顾客入席用餐前,商家要明确消费者需要交付的服务项目。
据悉,《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要求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第十九条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此外,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工商局:保留维权依据
走访中,不少市民表示,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提供服务,经营者加收合理的服务费可以理解。但是,经营者确保服务收费“升级”了,服务应当不要出现“打折”的情况。市民冯盈就表示,每逢节假日去喝早茶,桌面凌乱,服务员没有及时收拾,茶水自己倒,餐点又半天送不到,如果消费者为这种“受气”的服务方式买单就“不值得”了。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的负责人对此表示,工商部门将在近期联合餐饮业协会,加大对餐饮业收费规范化的宣传力度。此外,市民被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时,应保留收费单据,如果只有一张发票,要让商家在发票上注明,收费金额中被加收的服务费部分。消费者就可凭借单据到辖区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执法人员依据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后,会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