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罗丽思 实习生 陆燕) 时下正是节后务工高峰期,由于部分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未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或不清楚合同条款,个人权益易受侵害。市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我觉得签了合同也没什么用,有些企业不会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实行,签订合同只是一种形式而已。”40岁的黄桂清原来是工厂里的一名工人,在她看来,是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影响不大,“我对劳动合同上的条款也不是很明白,只是大概做一个了解。”
采访中记者发现,与黄桂清持相似的想法的务工人员不在少数,他们大多是中年的再就业者,这部分人群的维权意识不高,认为签订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即使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也不会真正依照合同办事,因此不愿意花费过多的精力在劳动合同上。
相对年纪较大的务工人员而言,年轻务工人员虽比较看重签订劳动合同一环,但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不甚了解。
23岁的杨迅告诉记者,他会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但他也表示,一些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合同里,有部分内容比较专业,如果企业没有给予解释,单靠自己会比较难理解,而且也不太清楚合同里应包括哪些内容。
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部分务工人员,特别是一些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劳动者,由于知识层次相对较低,维权意识不足,易成为务工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的项目作了说明,其中应包括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工程结算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