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编辑:
你好! 2010年10月,李某因经商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现在我急着用钱,多次向李某催要,而李某却说:“我们又没约定还款期限,我何时还钱都不算违约”,故一直没有归还借款。请问既然我和李某当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那么我什么时候可以要求李某归还这3万元的借款?梧州市民 梁先生梁先生:
你好!你的来信《西江都市报》编辑部已转交给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现在我对你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就是说,如果借贷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依法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你和李某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你依法有权随时要求李某归还该笔借款。
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子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