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报讯(记者 陈晓雯 通讯员 李玲华 梁隽)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自2月1日起,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2月份工资发放中已扣的地方教育附加,将在3月份退回到职工工资账户。
据市财政局工资办介绍,我市从1995年开始征收职工工资性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职工每月工资收入总额1%征收,用于对教育事业发展投入。按照上级通知要求,我市这次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后,个体工商户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缴纳;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