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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保安发病跌倒身亡

http://www.wzljl.cn    2015-01-27 10:06    作者:伍超婵 黄程程    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 李某退休后于2012年被某珠宝店聘请,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2月22日值夜班时,李某突发心脏病死亡,其亲属诉诸法院,向雇主梁某索赔近5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令雇主补偿原告48741.8元。

    值班保安死于厕所内

    2012年,被告梁某聘请李某在其经营的珠宝店从事安保、值班工作。2014年2月22日李某值夜班,工作时间自当晚22时起至次日9时止。2014年2月23日9时许,李某被人发现其在值夜班期间死于珠宝店厕所内。后经公安机关勘查,排除他杀。2014年5月5日,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意识丧失后,左侧颈部受到压迫引起窒息死亡。

    李某亲属向法院起诉,以被告梁某没有为李某提供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对李某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且安排年老的李某值夜班,对员工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安全方面也存在严重过错为由,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497418元。

    被告梁某辩称,李某之死属其自身心脏病发作导致猝死,与被告无关,原告作为李某亲属,其疏于注意,未及时发现,本身存在过错。被告在本案中,没有对李某有任何侵权行为,也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被告承担部分补偿责任

    长洲区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梁某雇请李某为其值班,并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属其自身疾病发作造成的死亡,与其所从事的劳务工作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被告梁某对李某的死亡没有过错。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497418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李某是在被告梁某雇用期间因病死亡,虽然被告对李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则,对雇员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本案情况,由李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由被告梁某承担10%的补偿责任,即支付原告补偿费48741.8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伍超婵 黄程程)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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