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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赌博被“老千”骗钱
两男子非法拘禁他人被刑拘
2016-08-17 11:36   西江都市报   陈远文

    西江都市报讯 8月9日,岑溪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拘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两人,被非法拘禁人员安全获救。

    8月9日凌晨4时许,岑溪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名罗定人被人非法拘禁在马路镇善村村丰木组的一间私人住宅。接到报警后,岑溪市公安局迅速组织民警开展侦查工作,于当天在马路镇善村村丰木组某私人住宅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文、冼某财两人抓获,被非法拘禁的罗定市加益镇人王某成成功获救。

    经审讯查明,犯罪嫌疑人宋某文、冼某财,因怀疑罗定市加益镇人王某成在与他们赌博时“出老千”骗钱,而将王某成进行殴打并予以非法拘禁。期间,王某成趁他们看守不备时秘密发信息给朋友报警而得救。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文、冼某财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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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哪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拘禁罪:(1)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的或自杀的;(4)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犯非法拘禁罪应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陈远文)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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