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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想吃“后悔药”
卖主拒交房被法院判处违约
2016-08-17 11:27   西江都市报   记者 黄海志 通讯员 卢强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黄海志 通讯员 卢强)房屋买卖协议签了,购房款项也已经全部付清了,但卖主竟然以价格偏低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卖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8月15日,梧州市长洲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物权纠纷案件。

    2014年2月,原告陈某向被告李某购买了两处房屋以及两个地下停车位,总价款为98万元,双方随后签订了《房屋、车位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前后五次以转账或汇款的形式合共支付98万元给李某。

    然而,眼见房价慢慢地上涨,李某开始感到后悔了。随后,李某先借故拖延协助陈某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则以家里人不同意以及出售价格偏低为借口,拒绝协助陈某办理过户手续。经多次催办无果,陈某一气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

    长洲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李某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车位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陈某已依约将购买房屋、车位的全部款项支付给李某,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而李某没有依约将房屋、车位交付给陈某,已经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应将两处房屋及两个车位交付给原告陈某居住及使用,同时协助陈某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生效后,由于李某仍没有及时履行义务,陈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主办法官第一时间找到了李某,李某的脸上仍然是一脸的不服。面对这种情况,主办法官并没有强制执行,而是先向其阐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继而再慢慢跟李某摆事实、讲道理,并从诚信的角度出发,向其分析利弊。最终,李某被主办法官说服了,表示将尽快协助卖主办理过户手续。

    8月15日,李某信守承诺地与陈某去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这起物权纠纷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编辑:黄东莹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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