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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幢商铺引发“真假诉讼”之争
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
2019-06-17 10:03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   陈可达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去年底,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以及“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起案件进行了裁决。

七年前,刘某、李某以每幢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苍梧县万锋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万锋公司”)的40幢商铺。如今,这些商铺身价飙升,但万锋公司却称这个交易“不是其真实买卖的意思表示”。同时,这些商铺的所属权还牵涉到第三人,关系复杂。最终,苍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裁决。

案外人举报虚假诉讼

据了解,2012年至2013年间,万锋公司先后与刘某和李某签订协议,约定以每幢50万元的价格,将其开发的位于龙圩镇岑梧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的建筑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内40幢商铺转让给刘某和李某,并分别出具了2000万元购房款收据给两人。

然而,协议签订后,万锋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商铺。于是,刘某、李某分别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锋公司交付商铺。经法院调解后,诉讼双方确认:万锋公司分别收到刘某和李某的购房款2000万元,并自愿将其开发的40幢商铺转让给刘某和李某。法院为此制作了6份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随后,刘某、李某与万锋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40幢商铺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但是,此事并未结束。2017年,另有案外人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了针对6份民事调解书的撤销之诉,认为自己也向万锋公司购买了涉案商铺,且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而刘某、李某没有向万锋公司支付任何购房款,两者之间的诉讼是虚假诉讼。

法院撤销6份民事调解书

2017年12月25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以上述6份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为由裁定再审,并与案外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合并审理。在这个案件中,万锋公司辩称,自己与刘某、李某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李某也没有支付2000万的购房款。而刘某、李某则坚称,她们确实支付了2000万元购房款,并提供《购铺协议》、收款收据、银行流水等作为证据。

2018年12月,苍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后认定刘某、李某没有向万锋公司交付购房款,购房合同不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作出了撤销6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刘某、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对于整个案件,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邓俊义认为,上述6份民事调解书撤销之诉的关键在于刘某、李某和万锋公司之间是否进行了虚假诉讼。所谓虚假诉讼,通俗地讲就是打假官司,是双方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虚构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避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若认定刘某、李某和万锋公司构成虚假诉讼,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可能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处理。 (陈可达)

编辑: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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