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梁颖 通讯员 傅小林 卢新燕)为了换欠款,便“借走”朋友的车辆拿去“抵押”换钱。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甘某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09年10月,甘某钊借徐某1200元一直未还。徐某多次向甘某钊追债。为了找钱还债,甘某钊产生骗朋友的车拿去典当的想法。同年11月11日17时许,甘某钊以需要用车运送花篮为由,向朋友严某某借走了一辆价值43342元的小型普通客车。甘某钊先叫人将车驶到徐某处。随即声称该车是他父亲的,让徐某帮忙联系将这辆车“抵押”掉。
经徐某帮忙联系,甘某钊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黄某,并出具了一份以该车作抵押的借条。甘某钊将得来的5000一部分还了债务后,便把余款全部挥霍一空。面对车主严某某的追问却以各种借口一直逃避。同年11月20日,严某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机关在黄某处扣押了该辆小型普通客车,并返还给严某某。
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某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另外,甘某钊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逐以诈骗罪判处甘某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